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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德国是如何规制自动驾驶的?自动驾驶立法前景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这场研讨会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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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由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慕尼黑工业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国与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立法规制》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聚焦中国与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前景、挑战与限制,旨在进一步探索该领域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当前法律规则的不足。本次研讨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形式,来自清华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华为、美团、商汤的十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主持。梁正教授首先发表致辞,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他还简要介绍了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设立的初衷以及研究院近期取得的研究成果。他表示,打造自动驾驶领域良好的立法前景需要畅通国际交流通道,中外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共同探讨能够为应对自动驾驶领域的挑战与限制提供很大的帮助,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够为下一步推动自动驾驶领域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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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正教授发表致辞



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现状是什么?目前进行立法规制的过程中又存在哪些挑战?未来可以怎样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慕尼黑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维也纳技术应用科技大学讲师、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访问学者亚历山大·克里比茨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亚历山大·克里比茨博士表示,他对中国在自动驾驶规制方面的研究十分感兴趣,很开心能有机会与中国的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沟通,他本人在德国进行相关研究的时候,就经常与中国公司驻德国办事处沟通交流。随后亚历山大·克里比茨博士解读了目前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重点对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叙述。他还列举出了自动驾驶不同的等级,并指出德国在进行立法规制时十分重视这些不同等级之间的差别。目前,德国已通过自动驾驶法案,该法案将于今年5月生效。克里比茨博士还指出,对自动驾驶进行法律规制,除了要明晰责任划分,例如,由谁来对自动驾驶负责,还需要注重应对管理层面的挑战,例如,机场或港口是否可以使用自动驾驶。此外,还需要考虑技术设备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是否有稳定的网络系统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最后,亚历山大·克里比茨博士总结出三个尤为重要的方面,分别是技术监督、风险降低和事故处理,并表示我们需要去不断地更新系统去让其在数据管理方面做的更好,让系统具有国际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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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克里比茨博士作专题发言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立法规制的情况是什么?如何才能提高自动驾驶的安全性?让我们来看一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郑戈的精彩发言。



郑戈教授首先解读了目前国内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指出目前国内关于自动驾驶标准的分级与国际上的SAE标准是十分相似的,这些技术级别的分级体现在人们干预的下降与汽车自动化的程度不断提升,自动驾驶车辆就给我们做出了一个赋予我们自由的承诺。除此以外,它还可以给我们带来其他的好处,比如减少碳排放。郑戈教授还对道路测试法与目前还在制定中的交通法做出解读,并重点探讨与自动驾驶有关的部分——事故发生时责任的区分。最后,针对自动驾驶领域相关数据法的制定,郑戈教授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为实现其功能,采集处理的大量数据并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甚至不属于个人信息。自动驾驶汽车要实现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性能,不仅需要获取大量数据,而且需要数据的开放共享。因此,数据法治是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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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教授作专题发言



在圆桌讨论环节,梁正教授、郑戈教授以及亚历山大·克里比茨博士与产业界代表们就企业如何促进自动驾驶立法规制,未来自动驾驶领域发展前景等展开了激烈讨论。




商汤科技战略总监马琛首先介绍了该公司推出的智能汽车解决方案独立新品牌“绝影”,随后他从AI伦理、数据安全与隐私、智能网联汽车政策环境等方面解读了目前国内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最后,他表示,未来的智能汽车联接了人和城市,汽车也将为个人生活和城市管理带来新的体验和服务,这其中丰富的数据价值也是商汤科技和生态伙伴都非常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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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美团政府事务高级经理刘雪薇介绍了目前美团自动驾驶配送车的现状。她表示,中国的机动车管理体系暂时没有赋予这类低速无驾驶舱的货运车辆合法地位,欧洲与中国监管体系类似,也没有类似车型。有无驾驶员只是改变了车体硬件形态,所以自动驾驶系统管理来说重要的是谁负担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美国已经开始这方面工作,不仅豁免这类自动驾驶车型,美国的交通部也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标准研究,因此,她认为中国也可以加速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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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执行总监、欧洲标准与产业发展部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政策与标准与行业数字化欧洲负责人陈欣指出,华为在慕尼黑的办事处有一个项目就是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的,而另一部分的工作则是专注于标准化层面的研究。他表示,对于一个行业来说,是需要标准的,因为有了标准才能更好的体现合规。他同时表示,端到端的供应链治理问题是应该被重视的,汽车行业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供应链了,现在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性。对此,我们必须要去更好地了解如何才能让供应链在此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他认为,与产业之间建立非常良好的沟通渠道,可以令企业更好地开发,建立最佳实践,以及创建标准,甚至促进企业的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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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蓝天青年学者、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刘胜军教授表示在立法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些主体的概念界定和主体责任,还有在不同的立法当中,这些概念要相互具有一致性。自动驾驶规制立法涉及到侵权责任类型选择的问题,甚至不同侵权责任类型的交叉和界分,这对于产业界来说,也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此外,他还指出,自动驾驶令传统的运输方式进行了一个升级迭代,自动驾驶不仅应用在汽车业,还有无人机货物运输等,因此,他认为在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应该针对不同的交通工具进行不同的考量。最后,他还就自动驾驶汽车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例如,当自动驾驶汽车失控时,自动驾驶系统的算法从伦理层面将会如何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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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同时也收到了来自各界人士的踊跃提问,参与研讨会的嘉宾也对相关提问进行了详细且有深度的回答。有在线观众提出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来针对自动驾驶、智能联网车、智能交通体系,我们是否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是不是可以基于现有的体系来进行调整?



对此郑戈教授指出,针对自动驾驶,中国的监管框架是非常分散的,有不同的部门负责自动驾驶的监管,包括公安部、工信部,还有发改委等。理想状态下,我们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例如德国就是通过该国的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来进行监管。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交通已经不仅仅是涉及物理界的某个问题,还有数字界。因此,我们需要跨部门的协调机构来促进立法规制和政策协调。此外,郑戈教授认为,顶层设计也许不一定适用于新兴技术或行业,因此要选择一个地方点作为试验点,该试验点监管可以适当放松以鼓励创新和制定监管框架。在试点成功后,可以进一步向全国拓展。

最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做此次研讨会总结。结合与会嘉宾发言重点,梁正教授对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前景进行了美好展望,并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参与。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也期待与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们在此平台的基础之上,继续深入相关研究,助益自动驾驶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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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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